举重论坛

首页 » 种类 » 种类 » 法考理论法冲刺背多分
TUhjnbcbe - 2023/10/26 18:12:00

1.法的特征:规范性(社会规范+反复适用);国家意志性(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许合理差别);权利义务性(道德宗教往往只讲义务,法既讲权利又讲义务);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性(法律程序);可诉性(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可诉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本人+未发生)——确定指引,义务性规则;不确定指引,权利性规则评价作用(他人+已发生)——结论是合法与否,标准是法律预测作用(相互性+未发生)——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测教育作用(一般人+已发生)——通过法律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示范或示警作用强制作用(违法犯罪分子+已发生)——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价值: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其他法律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自由(法的最高价值)——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限制自由时要遵循(伤害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家长主义原则)正义——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目标,实体正义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人权——具有历史属性(变化)、道德属性(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需要法律化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比例原则(个案损害最小)

4.法律规则与原则:根据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根据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确定);准用性规则(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根据对行为的限定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依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依对应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义务(对应不特定主体);相对权利义务(对应特定主体)

6.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监察法规、*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判例或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国家政策等

7.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属人——适用于本国公民(国籍)属地——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地域)保护——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利益)折中——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包括我国)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生效时间/规定生效条件失效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法的溯及力——原则(一般不溯及既往);例外(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某些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有可能溯及既往

8.法律关系依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执行职能、实现规范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横向/平权法律关系依法律主体的多少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依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第一性(主)法律关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9.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免责事由——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愿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法律责任是前提,但责任≠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可能被免除或履行);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10.法的实施与适用法的实施——执法(全面、主动、单方);司法(特定、被动);守法(积极、消极);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法的适用——法适用的目标:获得合理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11.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按照推理规则从大小前提中推导出结论的过程,注重逻辑上的成立外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进行证明,即大、小前提是否成立,注重前提的正当性合理性

12.法律推理的种类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属于必然性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一定真归纳推理——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真;分为完全归纳/不完全归纳类比推理——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属于或然性推理(判例法国家常用)设证推理——先假设,再确证当然推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反向推理——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

13.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文法/文理解释)——字面解释,针对文本,直接下定义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参照上下文或联系其它法条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探寻、参考立法者意志或参照立法会议记录历史解释——新旧背景、新旧法律和新旧做法的对比比较解释——涉及与外国法的比较客观目的解释——结合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来解释法律

14.法律漏洞依据法律对某事项是否完全没规定——全部漏洞(完全没有规定);部分漏洞(有规定但不全面)依据漏洞的表现形态——明显漏洞(对某法律问题该规定而未规定);隐藏漏洞(法律虽已有规定,但该排除的事项没有排除)依据漏洞产生的时间——自始漏洞(在法律制定时已存在,可分为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嗣后漏洞(法制定时不存在,在法律实施后,因社会变化发展而产生的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目的论扩张(扩大适用范围)目的论限缩(缩小适用范围)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考理论法冲刺背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