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民事案件送达难”实证分析
二、特征成因探究
三、破解民事诉讼“送达难”创新机制举措建议
结语
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素来是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的顽疾,因送达“难”、送达“乱”导致的程序性风险也日益突出,究其原因,既有当事人主观上利益异质性的驱使,也有逃避诉讼成本低廉、司法中立的过度解读、司法公开被不法利用等客观因素。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目标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智慧法院”的建设,为破解民事法律送达难提供了新的解题路径。“案件实证考察”将以s市m法院近8年民事案件公告占比为切入点,着重分析民事送达存在的困境;“特征成因探究”将对司法困境形成的原因,尝试从法院、当事人、送达手段层面三位一体进行剖析;最后,“破题路径设想”将借助“智慧法院”引入的信息化手段,借力“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从而兼顾案件的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
一、“民事案件送达难”实证分析
总体数据
从上图可以看出,随着年“智慧法院”概念的提出到逐步建立、完善与不断推进,m法院公告送达使用率整体以年为分界点,从原逐年递增变为向好向下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院在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时不够严格,使得许多实际上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案件在第一轮送达时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看到法院公告后到庭应诉,导致裁判文书的公告送达使用率有所降低。但可以发现,自年开始,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升级,送达渠道也在逐渐拓宽,起诉状副本与裁判文书公告率二者相差已经不足1%,反映出法院前期“有效送达”逐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现状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民事送达存在下列问题:
1.“下落不明”认定随意,过度依赖公告送达
送达方式按照使用率高低主要为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在向m法院民事审判庭的20名审判辅助人员进行调查中发现,多数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依赖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在邮寄信件被退回后,90%的审判辅助人员在对“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未予穷尽的情形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对于通过阅卷可以知晓的其他地址,如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甚至是在其他诉讼中曾出现的地址等,未给予重视。仅有约10%的审判辅助人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再决定是否转入公告送达程序。
2.“公告内容”过于简单,程序正当有待考量
就公告内容而言,诉状副本及传票的公告中,开庭时间过于笼统,未具体载明起诉状要点,使受送达人未能准确知悉诉讼信息;裁判文书未刊登判决主文,未向受送达人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后果、上诉权利等事项,导致当事人对公告内容一知半解。上述做法直接导致受送达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被削减,亦不符合司法便民的理念。
3.“公告方式”流于形式,送达效果不甚理想
就m法院的公告案件而言,如当事人在本市的,约98%的案件通过在法院公告栏、自然人的户籍地、企业的注册地张贴公告进行送达;仅有2%的案件除上述地址公告外,还会在下落不明方的其他居住地址、单位等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地址进行张贴。对于外省市的当事人,所有案件均采取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而此种刊登方式存在发行量低、见报时间长、信息传播效果差等问题。上述做法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真正被当事人知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实际上仅完成了“送”,而未到“达”的目的。
二、特征成因探究
法院层面
因司法人员“有效送达”理念淡漠所致,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与当事人就被告的送达地址进行“盘根究底”,甚至不太会注意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记载的其他当事人的有可能送达到的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对于能够电话联系但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当事人,部分司法人员亦缺乏耐心与其沟通,未耐心释明送达未果、缺席开庭的法律后果、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错失潜在的可以取得送达地址的机会,所导致的后果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送达理念职权化
我国诉讼材料的送达被法律定性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其立法考虑在于运用公权力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而送达作为正式开启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不仅排除了当事人参与送达程序,也排除了其对于送达进行表达、处分的权利和自由。这么作极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民法院作为中立方居中裁判的职能定位,但其明显的弊端即在于造成了人民法院独自承受职权主义送达所衍生的高风险、高成本及高投入,从而导致人民法院送达理念职权化。人民法院几乎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于送达问题的自由意志,即使当事人事前就送达地址等与司法送达相关问题已经有过明确约定,送达仍依据职权进行。
2.送达方式套路化
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送达普遍存在套路化的趋势,即原告的送达地址在立案时即被固定,针对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送达,通常被局限在电话通知领取及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被告,人民法院向自然人的户籍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送达无果后,即被认为已经穷尽所有的送达方式,便立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此套路化的送达方式,虽然最大程度保障了人民法院送达上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公告过程中,被告突然出现,造成案件无谓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局面,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送达效率低质化
传统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运用最为广泛,但这两种送达方式效率低下,尤其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邮寄送达也较大可能只是沦为公告送达前的“例行公事”,毫无成效可言。留置送达则因其缺少见证人,从而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送达,委托送达也存在难有反馈的问题,转交送达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弊端。而以上几种送达方式,无论是显示当事人本人签收还是他人代收,在当事人未到庭核实身份或到庭参与诉讼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难以确定送达行为的正当、合法性,从而最终为了最大可能送达到被告,也为了规避因送达存在程序差错从而进行公告送达,造成送达实效性非常低,而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电子送达方式亦存在被告身份难以确认,有效送达认定难等问题,从而导致最终也不得不寄希望于公告送达。此外,囿于案件数量繁多,承办人员难以分出很大精力专门一一核实每个案件材料的送达情况,对于邮寄送达的案件,最常见做法即是在自行制作的送达记录情况予以手工查询,若无送件信息,则进一步追查送件具体送达错漏之处,而这也往往直接影响到承办人员对于案件庭审工作的安排。
当事人层面
送达的成功与否,不仅涉及案件的整体审理进程,对此后的执行及当事人诉求能否真正意义得以实现等问题均有着举重若轻的意义。但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缺乏这种警觉意识,对于送达过程参与度不高。
1.起诉人
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恶意”制造的送达障碍的情形。部分当事人出于隐匿对己不利事实的目的,从而即使明知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联系方式,亦拒不提供其他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或故意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仅能依职权进行所谓的“必要送达”。在该种情形下,显而易见的弊端就是被起诉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真正保证。
2.被送达人
即使人民法院电话可以联系到的当事人,仍有部分囿于自身法律素养、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未能有效送达、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难以预知及理解,抑或出于逃避诉讼的心理,不愿意提供有效送达方式。甚至还存在部分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早已获知诉讼信息,但其出于侥幸心态,或认为不到庭应诉答辩即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等想法作祟,对法院的正常送达造成障碍。还有部分被送达人凭借其朴素的正义观认为其与案件无关,亦拒绝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并到庭应诉。
送达手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事人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情也趋于复杂化,而实践中,往往是由审判辅助人员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其人数、精力远远达不到案件送达的精细化要求。而导致存在此种境况的根本原因在于送达平台、辅助设施不完善。
1.邮政投递流程不规范
送达工作主要交由法院专用邮寄通道进行,“丢件”“错送”问题也常有发生,诉讼材料投递人员一旦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即行退件,该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投递人员自身职业素养相关联,但究其根源,仍归责于送达平台、辅助设施不完善,法院诉讼文书等材料的投递与签收流程并未予以充分规制,导致送达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投递人员对签收内容的记载不够真实、准确,如由“他人代收”记载为“本人签收”,这实际上加大了审判辅助人员对真实信息的甄别。
2.信息化手段尚存技术壁垒
就s市目前正在推广的“电子送达”而言,需要送达的材料递交渠道并不通畅,当事人经常反馈无法进入案件进行网上材料递交,导致材料的送达严重滞后,且有当事人经常反映送达的材料链接无法打开,送达地址确认书短信链接亦无法打开或者填写确认等。另,在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当事人回填电子材料的签名亦难以被认定是有效的回填信息。
3.送达情况反馈机制滞后
送达情况的核查依托于反馈机制,民事诉讼送达情况的反馈机制是保障及核查“有效送达”的最后一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司法实践中,送达情况反馈机制严重滞后,亟待完善。邮寄送达中该种滞后性体现得尤为明显,如“丢件”“错送”问题,一般难以在第一时间反馈给司法人员并提醒司法人员予以解决。“电子送达”中除短信接收诉讼材料外,电子邮件送达中,仅凭发送成功未能有效判断接收成功率,对于域外的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的成功率较低。此外,当事人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网等送达效率较低,该种方法需当事人登录签收,对当事人的主动性、诉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破解民事诉讼“送达难”创新机制举措建议
更新“送达”理念,建成、完善送达平台及辅助设施
1.更新送达理念
在审判工作中,司法人员应科学定位民事送达制度和功能,认识到“送”为手段与方式,“达”才系最终的效果与目的,“送、达”的有机统一,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送达观念不应仅拘泥于以往的按照法律规定“一送了之”,而应在送达工作中始终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送达之所以如此重要,也因其系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应诉答辩的关键步骤,保障其知晓“诉”的存在,送达工作不仅仅限于职权范围,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保障。
要树立起“有效送达”的理念与认知,不能仅在“求稳”心态下,忽略、错失本可以成功送达的线索,应主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平台寻找到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送达信息。
2.建成传统送达法律风险提前告知机制
目前尚存在不少案件无法送达原因在于部分当事人对于“诉讼”持消极态度,受限于其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缺乏对于消极应诉、拒不接受诉讼材料,从而法院“缺席审理”其将面临的法律风险的预判与预见,因此导致一部分案件无法有效送达。
对于此种情形,可考虑法律风险在进行传统送达环节即进行提前告知,如在邮寄送达时,因无法联系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提供身份证件及签收诉讼材料时,可考虑在投递地址及所在处所公告栏进行风险告知通知书及法院具体承办案件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便于当事人及时主动联系法院。
3.建设、完善“社区、网格”送达机制
目前实践中的做法系承办人员自行与居委会、网格服务中心提前进行联系、预约,以确保在外勤上门调查前已就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居住问题获取有效信息,并将相关诉讼信息告知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借助居民组长、业主代表等群众力量转达诉讼信息。但此种方法效果虽好,应用却并不十分广泛。建设、完善集合平台,用于联络辖区内各居委会及社区网格化服务中心的人口信息库大数据平台负责部门,对于民事诉讼的送达工作必定大有裨益,依托该平台,可就辖区内各居委会及社区网格化服务中心的人口信息库大数据平台,对当事人的居住及人口流动情况,可以实时了解、记录,最终为送达问题提供信息支持。
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提高送达成功率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日益成熟,送达方式及程序不应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在传统的送达方式基础上,借力科学技术对送达手段进行优化、创新,同时建成、完善送达平台及辅助设施,可以极大提高送达成功率。
1.大力推行、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平台的建成,可以极大解决送达难题,有效提高送达的质量与效率。运用好电子送达的前提,关键在于找到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服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受电子送达。
(1)电子送达的优势
目前s市大力推广的“电子送达”手段,对于减少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电子送达具有以下优势:其一为高效,电子送达操作简单,系统里点击发送,系统即自动向当事人预留手机号、电子邮箱自动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真正做到“一键即达”;其二为准确,诉讼文书扫描到办案系统里即按照来源“分门别类”:原告材料、被告材料、法院材料项下细分各材料名称,送达时根据送达主体地位准确勾选所需送达材料即可准确送达应送达的材料,极大避免错误送达、遗漏送达的情况发生;其三为便捷,此为电子送达较之传统送达方式最为突出的优势。电子送达不受外部因素影响,“风雨无阻”“全年无休”,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可随时随地查阅,即使发生误删信息的情况,亦有邮箱接收材料作为备档,不会发生材料丢失的情况。
(2)电子送达的启动
很多当事人在主观上“不想用”电子送达,反映的是他们并不了解什么是电子送达,也不清楚在同意这种送达方式之后能够给其带来的优点和好处。因此,辅助人员在送达工作中“换位思考”,以当事人的视角简单直接地介绍电子送达“是什么”“为什么”就很有必要。一是主动沟通,降低疑虑。向当事人释明通过电子手段提交的材料能够可以实现零距离精准送达,节约邮寄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二是加强宣传,突出优势。告知当事人通过手机、电脑等端口实现随时、随地查阅诉讼材料,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让当事人信任并接受电子送达。三是精准定位,有的放矢。从原告、诉讼能力较强的律师、当事人或具备电子产品使用能力的适龄当事人入手,鼓励和推广电子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送达前,必须保障需要送达的材料已经在系统中生成、制作完成、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已经及时、准确、完整的扫描进系统中。因此必须简化当事人递交材料的手续,优化材料递交平台的“用户体验”。
2.拓宽电子送达平台,完善电子送达反馈机制
电子送达较之传统送达而言优势明显,但目前在送达渠道上仍有局限性,如能拓宽电子送达渠道,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电商”的崛起及信息化的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