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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5 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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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

锦鲤

来源

知产宝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终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

法定代表人:AyalaDeutsch,资深副总裁及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龚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BA产物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众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14日、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NBA产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董雪,上海众源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NBA产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众源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NBA篮球赛事节目视频(简称NBA赛事节目)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1.NBA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NBA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已构成独创性表达;一审判决所谓“客观因素”导致创作者没有创作空间这一论断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同的创作者所呈现的画面并不一样;NBA赛事节目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也印证了其达到了法定的独创性要求;一审判决忽略了NBA赛事节目作为作品在商业活动中受到广泛认可这一事实。综合以上四点,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基础事实即认定NBA赛事节目未达到类电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一审判决混淆了独创性的有无与独创性的高低,认为因客观条件所限,直播视频及视频截屏无论如何创作、选择、判断,均无法达到法定的独创性高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以及举证分配规则,原告主张其智力表达具有独创性,只要能证明该智力表达是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即可,若被告否定其独创性,则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被告,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该智力表达缺乏独创性或达不到创作高度,而被告通常仅需要证明原告的智力表达乃惯常表达或与既有表达无本质区别即可否定其独创性。但一审判决却要求NBA产物公司证明涉案赛事节目连续画面的独创性,并预设一个独创性高度,再主观认定该智力表达是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上述做法导致独创性判断的主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属于程序适用错误。3.一审判决对于“固定”的理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NBA赛事节目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这一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将“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简单地等同于“已经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属于对法律的不当缩小解释。无体的作品必须依附于有体的物质载体之上才能存在、传播并被公众感知。假设赛事节目直播视频尚未固定,尚未依附于一定的介质之上,其存在、传播及被公众感知将无从实现。从技术上讲,每一个借助网络传输的数字压缩信息包就是一个又一个有形载体,与传统上借助无线、有线或卫星传输的模拟视听信号并不存在本质区别,赛事直播画面的流媒体传输过程就是不断被固定、被复制的过程,否则就不可能做到随时可以被调取、切换、回放和涂改。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固定”的事实查明存在错误。

二、即使认为NBA赛事节目不属于类电作品,NBA赛事节目也符合广义上作品的定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不是可版权要件条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和“具有独创性”。根据上述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智力表达若要获得著作权保护,除符合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作品的一般定义外,还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每类作品的界定。简言之,一审法院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每类作品事实层面的描述,视为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前提,上述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将NBA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作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四、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对涉案NBA赛事节目提供被动的法益救济并不充分。五、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对律师费未予全额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上海众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NBA产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NBA产物公司权属的认定依据不足。二、上海众源公司不存在侵害NBA产物公司直播截屏著作权的行为,直播比赛过程中随机固定的一帧画面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影音播放平台不存在NBA产物公司所主张的NBA赛事节目及直播截屏,一审判决的认定缺乏基本事实基础。四、即便NBA产物公司享有NBA赛事节目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五、上海众源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NBA产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NBA产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NBA产物公司权属的认定依据不足。二、上海众源公司不存在侵害NBA产物公司直播截屏著作权的行为,直播比赛过程中随机固定的一帧画面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影音播放平台不存在NBA产物公司所主张的NBA赛事节目及直播截屏,一审判决的认定缺乏基本事实基础。四、即便NBA产物公司享有NBA赛事节目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五、爱奇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影音播放平台的主办单位是上海众源公司,并非爱奇艺公司,两公司系相互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一审判决仅依据NBA产物公司提供的不具有真实性的网页截屏所载明的“年5月7日,爱奇艺与PPS合并”内容即判令爱奇艺公司对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六、爱奇艺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NBA产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上诉人诉称

NBA产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众源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对NBA产物公司的一切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从
   谢甄珂审判员
   苏志甫审判员
   俞惠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 晴书记员
   李晓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正尚律和立场)正尚简介正尚律和集团成立于年,总部设在北京,是一家集客户开发,科技开发,法律服务,调查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技术创新和商业竞争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向全社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等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服务和以大型商事法律服务为核心的一站式,多方位,多维度的解决方案和深度服务。区别于传统法律服务机构以诉讼为核心的单一服务模式,正尚律和集团成立了四家大型的独立机构,采用“四轮驱动”的模式,分别深耕“销售”、“科技”、“法律”、“调查”领域,服务于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和商业竞争中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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