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多少钱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zn_bjzkbdfyy/年国家司法考试方志平民法主观案例分析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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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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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李某驾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1分)
注意:回答限定继承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王某因没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具有过错,无论从违约责任还是从侵权责任观察,王某均应自负部分损失。(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刘某和方某是否取得了汽车所有权?(1分)为什么?(2分)
答:是(取得了汽车所有权)(1分)
因为:
机动车所有权因完成交付而转移,交付的方式包括占有改定。张某将汽车卖给刘某和方某,又约定继续借用一周,故刘某和方某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汽车所有权。(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张某将车辆出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车辆以清偿债务?(1分)为什么?(2分)
答:否(无权或者不能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车辆)(1分)
因为:张某将车辆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了刘某和方某,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刘某和方某已经支付了购车款,故刘某和方某对车辆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债权人王某。(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贾某可否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分)为什么?(1分)
答:可(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分)
因为:
张某无权处分出卖属于刘某、方某的车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会仅仅因为处分权的欠缺而无效。贾某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贾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分)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刘某是否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分)为什么?(3分)
答:是(有权;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分)
因为:
第一,张某以刘某名义将车出租给丁某,构成无权代理。刘某催告丁某交租金,通过行为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1分)
第二,刘某和方某按份共有车辆所有权,刘某份额为70%,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刘某可以单独决定处分或者对车辆进行重大修缮,举重以明轻,刘某可以追认张某的无权出租车辆的合同。刘某追认后成为租车合同的出租人。(1分)
第三,刘某多次催告丁某支付租金未果,刘某有权解除租车合同,刘某是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人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6、丁某能否主张优先购买?(1分)为什么?(1分)
答:不能(否)(1分)
因为:
丁某是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车辆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7、张某将车辆赠给好友潘某,王某和贾某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1分)为什么?(2分)
答:王某和贾某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1分)
因为:张某没有偿债能力,却将唯一房产无偿处分给他人,作为张某债权人的王某和贾某,可以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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