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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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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扩展资料:《唐律》在“名例律”中这样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就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果比他严重的行为都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则更不应被评价为犯罪;如果比他轻缓的行为都构成条文规定的犯罪,则更应被评价为犯罪。为了说明这一规定,《唐律》还举了几个例子。举重以明轻:例如,晚上没有正当事由进入他人住宅,被户主当即杀掉,不构成犯罪;那么如果户主不是杀掉而是致其受伤,更不构成犯罪。又例如,盗取缌麻以上关系亲属(唐代亲属按亲疏程度分为五服:斩哀、齐哀、大功、小功、缌麻。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编者注)的财物,按照关系远近减免盗窃之罪;盗窃尚且减免,那么如果是诈欺缌麻以上关系亲属的财物,就更加可以减免罪行。举轻以明重:例如,谋划杀害期亲关系的尊长,一律判斩刑;仅仅谋划尚且一律处斩,那么谋划后又造成伤亡后果的,更应当判处斩刑。又例如,殴打或者告发较远关系的亲属,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那么殴打或者告发较近关系的亲属,当然更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刑法发展至今,刑事立法不能尽行罗列所有罪名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现代刑法为此发展出名目众多的解释方法,其中,传承《唐律》“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精神要义的诸多刑法解释规则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当然解释”原则。即指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某法律事实较之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从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例如,公园禁止攀摘花木,那么采摘果实或毁坏树干更应在禁止之列;法律规定有过失尚且应负责任,加害人具有故意则更应负责。——来源: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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